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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高层建筑与裙房


1.5.1 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5.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 1.5.2)
附图1.5.2 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附图1.5.2 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1.5.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1.5.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 4m。
附图1.5.3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
附图1.5.3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

条文修订说明

 
1.5.1 根据《指南》(2017 年版)第 11 条,新增条文,针对设计、审图机构在标准理解上的歧义,加以明确;“规范另有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条规定“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1.5.2 《指南》(2017 年版)第 11 条,条文内容局部修改。
1.5.3 《指南》(2017 年版)第 12 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内容局部修改,文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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